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本主题由 雪寒 于 2008-7-6 09:06 设置高亮 
雪寒
金牌会员
Rank: 10


UID 26
精华 0
积分 0
帖子 4096
评分次数:120次
好评:119次
中评:1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170398
论坛威望 4441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6-11-4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7-6 09: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
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雪寒 于 2008-7-14 20:16 编辑 ]





金牌会员(通过身份证核实,单位证明公章,有照片)
信用举证:http://bbs.xx007.com/index.asp?boardid=47&page=1
收藏全新一二三版纸币、纪念钞、外汇兑换券、国库券
姓名:闫雪寒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2178号1门502室(130033)
认证过的手机:13944812818
农业银行:622848 0530 15587 8818
顶部
[广告] 友情AD:认证金银会员,发主贴销售,享更多增值服务
哈苏H1D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UID 4557
精华 1
积分 0
帖子 8416
评分次数:258次
好评:258次
中评:0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406512
论坛威望 8614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7-6-8
来自 山西大同
状态 离线

用支付宝求购
发表于 2008-7-6 09: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QQ





“交易指南--意见建议区”版主
(版主会义务协助和维护网站及泉友的权益,请多配合与支持)
金牌会员(通过身份证核实,电话账单,有照片)
真名:李行
地址:山西大同市大北街环宇楼1号阳光天使专业儿童摄影(037004)
手机:13935295929
农行:6228480910039317011
工行:6222020504000404583
QQ:47157174
顶部
[广告] 友情AD:新会员(铜牌会员)不能回贴?在此马上申请权限!
汇泉小筑
金牌会员
Rank: 10


UID 6516
精华 1
积分 0
帖子 5030
评分次数:39次
好评:39次
中评:0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23388
论坛威望 4651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7-10-28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7-6 09: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QQ





终身金牌会员
通过身份证核实,上门办理,相片一致
真实姓名:蔡勇
联系电话:021-64704678-7506(公司电话)
手机13761292469
联系地址(含邮编):上海徐汇区桂林路418号华东所测评中心(200233)
信用链接:淘宝帐号:powercy
主营项目:补号,三版,四版,邮票
来往账号:农行 6228480030407252417 蔡勇
说明:广交泉友,诚信第一!
顶部
[广告] 通吃岛证券--最好最全的新闻资讯
俊俊的缘分
银牌会员



UID 8241
精华 0
积分 0
帖子 1197
评分次数:27次
好评:27次
中评:0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5495
论坛威望 1088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8-3-27
来自 中国上海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7-6 09: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QQ





银牌会员(通过信用考察期,银牌第一年,交易有效期至2009-7-2)
通过身份证核实,号码姓名一致,电话账单地址与收件地址一致
姓名:冒海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一村19号503室 邮编200126
认证过的手机:13564373504
帐号:建行6227 0012 1495 0117 092冒海俊
主营项目:4.5版币 冠号
QQ21510246(注明:泉友)
E-mail:junjuncool909@yahoo.cn(也是支付宝帐号)
顶部
大兴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UID 377
精华 0
积分 0
帖子 6280
评分次数:123次
好评:123次
中评:0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178756
论坛威望 6579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6-12-10
状态 离线

用支付宝求购
发表于 2008-7-6 09: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QQ





“讨论区--泉友研究成果荟萃”版主
(版主会义务协助和维护网站及泉友的权益,请多配合与支持)
金牌会员(通过身份证核实,单位证明,带照片,20070127)
姓 名: 董 兴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水务局(工业路194号)
邮 编: 351111
认证过的联系电话:  13859852119   传真:05943587823
Q  Q  :  476589688      旺 旺 : 大大兴
E-mai l:d7822@126.com
农行:6228480692004078113
工行 : 6222355481025903 (柜台免汇费)
顶部
星星之火
金牌会员
Rank: 10


UID 4590
精华 0
积分 0
帖子 2739
评分次数:133次
好评:133次
中评:0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343677
论坛威望 2847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7-6-10
来自 四川德阳
状态 离线

用支付宝求购
发表于 2008-7-6 10: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QQ





金牌会员(通过身份证核实,电话账单,有照片)
姓名;范云明
联系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翰林社区玉京苑11幢2楼1号;    邮编;618500
联系电话;08383206677
认证过的手机:13981071466
信用链接;http://store.taobao.com/shop/vie ... 3c57b42c902bde5f914
QQ;78536525
农行;6228480490248289517
工行卡:6222308311214924(免汇费卡)
收藏交流人民币纸币,广交泉友,以泉为乐!
以诚待人,以信做人,以诚信为本
顶部
雪寒
金牌会员
Rank: 10


UID 26
精华 0
积分 0
帖子 4096
评分次数:120次
好评:119次
中评:1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170398
论坛威望 4441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6-11-4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7-6 12: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金牌会员(通过身份证核实,单位证明公章,有照片)
信用举证:http://bbs.xx007.com/index.asp?boardid=47&page=1
收藏全新一二三版纸币、纪念钞、外汇兑换券、国库券
姓名:闫雪寒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2178号1门502室(130033)
认证过的手机:13944812818
农业银行:622848 0530 15587 8818
顶部
今生梦圆
金牌会员
Rank: 10



UID 3795
精华 0
积分 0
帖子 2567
评分次数:53次
好评:53次
中评:0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75628
论坛威望 2593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7-5-4
状态 在线
发表于 2008-7-6 12: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QQ





金牌会员(通过信用考察期,金牌第一年,交易有效期至2009-8-31)
通过身份证核实,有照片且一致
姓名:刘伟
地址:山西省平陆县农行家属院
邮编:044300
固话:0359--3524590
认证过的手机:13467269996
农行 : 6228483040037181818 刘伟 刘伟
工行:6222021713000027547刘伟QQ:519008937(注明:钱币)
淘宝店铺: 钱币小屋 http://store.taobao.com/shop/view_shop.htm?shop_nick=xu_liuwei
顶部
咏捷横藏 (原我爱古玩)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UID 3149
精华 0
积分 0
帖子 10266
评分次数:102次
好评:102次
中评:0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73407
论坛威望 10017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7-4-17
来自 厦门华天涉外学院
状态 离线

用支付宝求购
发表于 2008-7-6 13: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QQ





“综合拍卖区”版主
(版主会义务协助和维护网站及泉友的权益,请多配合与支持)
金牌会员(通过身份证核实,工作证,有照片)
真实姓名:洪永杰
发货地址:厦门市厦门华天涉外学院翔安校区机电实验室 洪永杰 老师收 (361102)
寒暑假发货地址(含邮编):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东路29号 (361102)  
认证过的联系电话:13559254118
小灵通:0595-88800912(学校外派,人在石狮)
QQ:328873550
农行:6228480070020322510
说明:本人只有以上两个发货地址,姓名永不更改,请勿发骗子用户和地址,否则不给负责
顶部
泉之缘
金牌会员
Rank: 10


UID 4825
精华 0
积分 0
帖子 7732
评分次数:43次
好评:43次
中评:0次
差评:0次
成交金额:49328
论坛威望 7088 分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7-6-28
来自 杭州
状态 离线

用支付宝求购
发表于 2008-7-6 17: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评分  查看评分   加为好友  ICQ 状态





金牌会员(通过身份证核实,工作证,有照片)
姓名:江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区(长命村)
杭州枫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邮编:311115
联系电话:13879668488(短信)、13216183866(免费接听)
0571-85665418(小灵通)
QQ:505563646
主营:收藏交流纸币,诚信为本,广交泉友!
工行信用卡:6222   1051  2012  8760
支付宝账号为:jzmjtok@yahoo.cn
顶部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08-10-7 21:00
沪ICP备06056082号

    本论坛支付平台由支付宝提供
携手打造安全诚信的交易社区 Powered by Discuz! 5.5.0  © 2001-2007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66830 second(s), 18 queries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泉友之家 - Archiver